丽水: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安资格!必须实名、每日考勤
发布时间: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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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丽水市住建局
10月20日,丽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指派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三)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
1.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2.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
二、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必须实名认证、人脸考勤
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保障在线”),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未按流程变更、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和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2.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3.同一项目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施工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配备一名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4.同一时段内,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专业分包工程需按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并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任务。
5.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内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同时任职的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6.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可以按照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注明。
7.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监理)的,可调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四、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通知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责令其改正。
五、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
1.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丽水市建设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城东路99号)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578-2106718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0日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一)建设单位提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指派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施工企业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三)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四、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五、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同一项目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时,施工企业为同一家的,施工企业可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配备一名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同一时段内,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专业分包工程需按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并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任务。(需核查上位法规定是否只能承接一个项目,目前市场上混岗现场普遍存在)
(三)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内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同时任职的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四)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可以按照分期分段施工(监理)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注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监理)的,可调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鼓励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六、关键岗位人员入场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保障在线”),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交底时,应核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保障在线”系统录入情况,确保配备到位。
七、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管理
(一)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关键岗位人员总数量的30%。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提交《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申请表》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申请表》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须征得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原则于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网上施工许可信息变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书面答复。
(三)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或质量员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向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申请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申请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按照前述(二)~(四)项规定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同意手续后,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变更前人员从“保障在线”中离场,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保障在线”并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
(六)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请假人员离岗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请假申请及临时增补人员信息材料,同意后方可离岗。
八、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
(一)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
1、离职或退休的;
2、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人身意外的;
3、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4、非本单位原因延迟开工或停工满4个月的;
5、建设单位撤换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
6、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职业资格证书未延续注册、吊销或注销,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失效的;
8、因履职不力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离职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
2、退休的,应提供相应退休证明;
3、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人身意外的应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4、死亡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非本单位原因停工4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建设单位签署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中止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延迟开工达4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书面证明,由建设或工程监理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7、建设单位撤换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施工或监理企业合同解除协议;
(2)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9、因履职不利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其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同等条件资格、业绩证明材料)。
九、关键岗位人员撤场管理
(一)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填报工程竣工信息,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予以系统解锁。
(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经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十、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通知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相关主体,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未按流程变更、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和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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