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发布时间:
2024-04-24
作者:
来源:
江门市发改委
4月3日,江门市发展改革委发布《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七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施工单位暂缓建设!待资金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二条 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且到位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项目概算经批准,以及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按有关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未能如期、足额到位的,项目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缓建设并做好解释说明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善后工作,待资金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禁止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设标准。
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十条 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等制度。
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项目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十五条 在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由项目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逾期不作整改,由项目单位委托接管单位整改,相关费用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从项目保修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会同接管单位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涉及项目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廉情预警评估系统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第六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未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
通过项目库、政府投资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未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重大项目管理。政府投资应当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

《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府〔2020〕9号)实施期满、进行修订,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信封上注明“关于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意见”字样)。
邮编:529000
电子邮箱:jmsfgjtzk@jiangmen.gov.cn
联系电话:0750-3276635
附件:《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必须履行的其他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事前绩效管理相关机制及规定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项目库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作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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